关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02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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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1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级监管部门在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事权划分。国家食药监总局负责监督指导省级监管部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省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市、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按照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3月1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883307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1月30日



附件: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公开、备查。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并组织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工作与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同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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