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建设集撮合交易、在线支付、信息发布、位置跟踪、技术咨询、产业动态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第三方冷链物流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冷链全程温控和质量追溯信息平台、电商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区分不同类别予以相应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物流标准化建设。分批选择基础好、潜力大、物流聚集度高的省辖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支持推广、循环共用标准化托盘。
支持物流标准制定。对主导或主要参与制定物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冷链、电商物流企业和社会团体给予一定补助。
四、保障建设用地
强化用地规划。科学编制物流建设用地计划,将冷链、快递、电商物流作为准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方面予以倾斜。新建物流项目要严格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各地要为建设冷链、快递、电商物流园区预留用地空间。
确保土地供应。为生产配套的冷链物流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利用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造建设冷链、快递、电商物流设施,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鼓励利用闲置废弃的工矿用地建设冷库工程;在农业项目区域内兴建的农产品分拣包装场所、农产品初加工、临时冷链仓储为农业附属设施,其用地管理方式、用地规模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执行。支持快递、电商物流进社区、进校园,鼓励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大中专院校为快递配送提供适当场所。
降低土地成本。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冷链物流企业,允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首付50%,其余价款一年内付清。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涉及符合有关契税减免政策等规定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免。
五、实行融资倾斜
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冷链物流行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根据项目和企业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引导各类投资公司加大对冷链物流项目的投资力度。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允许库存产品等有价物资和冷藏运输车、冷藏集装箱等资产作为抵押物,给予一定比例流动资金贷款。积极发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在途货物抵押、应收账款融资等物流金融业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申请专项建设基金,补充抵押贷款等政策性信贷资金。
六、减轻税费负担
实现价格公平。冷链、快递、电商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冷库用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列入电力用户准入名单的冷链、快递物流企业,支持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适当减免费用。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探索冷链运输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对清洁能源冷链运输车辆进行适当补贴。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分时段差异化收费政策。对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冷链、快递、电商物流园区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依法计扣税费。冷链、快递、电商物流企业装备和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购入固定资产、新增不动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时取得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