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报网讯:由于2015年1月23日,市交通运输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1号)。根据《细则》(深交规〔2015〕1号)的规定,其有效期为3年,于2018年1月21日到期,市交通运输委牵头重新发布了《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1号)。
与《细则》(深交规〔2015〕1号)相比,重新发布的《细则》(深交规〔2018〕1号)在之前的基础上,融入了调控实施以来发布与调控有关且正在实施的政策要求。新发布的细则没有增加新的要求,没有改变以前的规定。
按照《细则》(深交规〔2018〕1号)规定,有关小汽车调控工作流程与要求与该《细则》发布前完全一样。以下是详情: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交规〔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交警局《关于优化申请小汽车更新指标办理条件的通知》(深交〔2017〕31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交警局《关于2016年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2016〕241号)规定,市交通运输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1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8日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竞价方式或直接申请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五条小汽车指标按使用类型分为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普通小汽车指标。
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普通小汽车,是指除前述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小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