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报网讯:日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和促进4K超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在发展初期,鼓励有条件的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和要求,首先在体育赛事、纪录片、影视剧、文化科技等类型节目中探索发展4K超高清电视。鼓励有线电视网络开展4K超高清电视视频点播业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播出机构探索建立超高清电视播出系统,在条件成熟时,适时申请开展4K超高清电视频道试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和促进4K超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年来,随着电视制播技术的进步和电视终端产业的发展,部分机构经批准开展了4K超高清电视节目制播和传输试验,为促进超高清电视发展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也出现了管理不规范、技术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为规范和促进4K超高清电视健康有序发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4K超高清电视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政策引导。发展4K超高清电视,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广播电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更高的收视体验需求,促进和推动文化产业和民族工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发展4K超高清电视,也是广播影视又一次重大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涉及的环节多、领域广、影响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4K超高清电视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和生态链。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加深对发展4K超高清电视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和广播电视发展实际,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保障,稳妥积极推进。
二、优先支持高清电视发展较好的省份和机构开展4K超高清电视试点,坚持试点先行,稳中求进。经过几年的培育,目前国内高清电视呈现稳步发展态势,但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处理发展高清电视与超高清电视的关系,做好统筹协调。全面推进高清电视发展是发展4K超高清电视的基础,总局优先支持高清电视发展较好的省份、机构开展4K超高清电视试点,通过试点,在内容建设、技术支撑、运行管理、措施保障等多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三、进一步加强4K超高清电视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统一标准规范,确保技术质量。推进4K超高清电视发展要统一标准、严格规范,加快建立完善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4K超高清电视试点单位要认真执行《高效音视频编码第1部分:视频》、《超高清晰度电视系统节目制作和交换参数值》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4K超高清电视接收终端(包括有线电视终端、IPTV终端、OTT终端以及电视一体机)应支持TVOS智能电视操作系统、AVS2标准解码以及高动态范围和三维声标准。
四、持续推进4K超高清内容建设,创新内容生产,提高节目有效供给。要加强4K超高清电视节目制作能力建设,把握正确导向,提倡精品创作,不断提高节目生产能力和储备水平,推进形成4K超高清视听内容生产新优势。在发展初期,鼓励有条件的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和要求,首先在体育赛事、纪录片、影视剧、文化科技等类型节目中探索发展4K超高清电视。鼓励有线电视网络开展4K超高清电视视频点播业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播出机构探索建立超高清电视播出系统,在条件成熟时,适时申请开展4K超高清电视频道试点。
五、鼓励创新发展模式,着力推动制播、传输、服务协同一体化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发展4K超高清电视,要深入贯彻媒体融合、智慧广电、宽带广电等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融合媒体内容制播、高效协同传输和智能终端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协同一体化发展,增强持续发展能力。总局发展4K超高清,鼓励创新发展模式,积极探索数字内容版权保护、智能协同服务、超高清家庭影院等新模式、新业态、新服务,努力打造4K超高清新技术条件下的广播影视媒体发展新生态,推动广播电视技术进步与转型升级。
六、坚持规范发展,开展4K超高清电视频道试点和视频点播业务要按程序报批。4K超高清电视是广播电视新的舆论宣传阵地,要坚持规范发展,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导向。要将4K超高清电视纳入广播电视监管体系,确保导向安全、播出安全。要严格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无论在有线电视、地面电视系统中,还是在IPTV以及互联网电视中,都不得违规擅自开办4K超高清电视频道和视频点播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与多部门协同联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单位要加强对发展4K超高清电视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周密安排,协调推进。要积极做好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部署的有效衔接,与有关部门做好协同联动,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多方协同,形成合力,努力为推进4K超高清电视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氛围。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