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和完善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机制
城市政府应当加强组织机制保障,持续有力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要制定完善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整体推进计划,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要求。要加强督察考核,跟进掌握辖区内各地区、各部门诚信建设进展和成效,确保各项任务扎实落地。要深入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对辖区内各地、各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对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加强政策解读,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能力和社会诚信意识。要依托国家层面建立的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改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持续提升城市信用水平。
五、着力抓好联合奖惩和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牛鼻子”,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作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和国家层面出台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等文件,切实推进联合奖惩的广泛覆盖和有效落地,下决心、下力气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全面带动相关领域诚信建设。要建立完善红黑名单及其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统一标准,分领域制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明确红黑名单认定、发布、退出等机制,并通过城市信用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红黑名单。要丰富联合奖惩措施,鼓励部门根据职能,针对联合奖惩对象,梳理形成更多程度适当、效果显著的奖惩措施,并通过制度文件等形式加以确认。要加强联合奖惩的信息化保障,将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部门,并嵌入有关部门办事系统中,机制化、信息化、常态化地开展联合奖惩工作。要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督促严重失信黑名单主体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限期整改,切实降低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在市场主体中的占比,并建立重点领域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重视及时反馈成效,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有效手段建立反馈机制,统计联合奖惩实施效果和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成效,梳理形成典型案例并及时上报。要注重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发挥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各类社会机构作用,加强行业性、市场性和社会性联合奖惩,共同营造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