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六)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企业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加强示范引领,以市场化的方式,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加快修订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七)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省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支持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加快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或联合体应具备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相应的资质,同时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在民用建筑项目中,试行建筑师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
四、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八)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业企业跨行业、跨专业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在全国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安徽建筑业龙头企业。推动国有建筑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加快发展一批特色明显、科技含量高、市场需求大、适应能力强的专业企业,引导企业做专做精。鼓励我省建筑业企业向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信、轨道交通、环保等专业领域拓展,提升高端市场的设计和施工能力。支持央企、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我省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准入,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PPP等模式,逐步推进建造建筑产品向建造与经营建筑产品并举转变,稳妥推进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一体化、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互动。(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九)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依托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空间,扩大市场份额。在建筑劳务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省外地区,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全方位协调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引进和整合技术研发、装备制造、部品部件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互联网+”等要素,利用现有开发园区,建设具有区域特色、创新型建筑产业园区,打造建筑经济新亮点。努力发展总部经济,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央企和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地方政府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落实优惠政策,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等)
(十)加强建筑业科技创新。推进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引导企业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争创国家级技术中心。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大力推进施工技术创新,及时发布先进适用的工程建设工法,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积极研发低碳建造工艺、技术和材料,大力推行绿色施工,降低建筑产品资源能源消耗。建筑企业技术创新为建设单位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