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保障师生权益
56.落实教师同等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创新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和交流制度。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7.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收入与办学效益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从教奖励制度。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8.保障学生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9.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0.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促进人员数量与专业能力满足办学需求。(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2.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等第三方教师专业培训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引导民办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形成分层分级的校本研修机制。(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3.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4.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建立年金制度、购买商业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方式,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试点对距退休时间较短的专职教师加速年金积累。对于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将年金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作为拨付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5.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6.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尊重、维护和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管理水平
67.改进管理方式。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8.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9.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系统。(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0.完善年检年报制度。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制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主管部门与法人登记部门加强合作,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1.加强风险防范。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2.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3.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4.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家长)、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处理机制。(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5.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税务局、市工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各方作用
76.完善政府协调机制。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战略研究、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市教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税务局、市工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7.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市教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税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8.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9.第三方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业务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予以奖励、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参考之一。充分发挥各类机构在民办学校评估认证、咨询服务、风险防范、融资贷款等方面的作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0.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各项改革任务。原则上,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参加部门积极配合,依据各自职能主动作为,确保改革发展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二)各牵头部门要会同参加部门研究制定各项任务具体落实工作方案,拟定配套政策、明确落实方式及时间进度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推动落实。
(三)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工作协调,及时掌握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交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