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保障师生权益
(一)落实教师同等待遇
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创新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和交流制度。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收入与办学效益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从教奖励制度。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
(二)保障学生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促进人员数量与专业能力满足办学需求。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培养机制,充分发挥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等第三方教师专业培训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引导民办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形成分层分级的校本研修机制。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四)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
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建立年金制度、购买商业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方式,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试点对距退休时间较短的专职教师加速年金积累。对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将年金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作为拨付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尊重、维护和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提升管理水平
(一)改进管理方式
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审批备案、监督检查、统计分析、信用管理、风险预警、信息公开、社会服务等功能,探索建立审批与备案事项并联办理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二)完善年检年报制度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制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主管部门与法人登记部门加强合作,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对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办学层次、专业设置、课程教材、招生规模、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办学、资产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稳定、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引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年度检查的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风险防范
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对民办学校获得办学许可的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的情况,年度资产财务状况、年度检查的结果以及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均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家长)、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处理机制。
(四)建立综合监管机制
建立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会同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巡查发现、受理分派、违法查处、检查督导、信息共享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协作的机制,构建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