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一)完善准入制度
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提供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生态。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简政放权,推进一站式受理、窗口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教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层次类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和特殊教育等。民办学校的设置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制定完善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审批材料目录及相应的格式化文本。
(二)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
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运用信贷、租赁、保险等多种金融手段支持民办学校发展,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收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或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而进行股权质押等投融资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创新教育投融资模式,依法依规为民办学校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的贷款、担保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三)试点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探索创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在民办教育领域的合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和吸引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办学,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管理者和骨干教师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在学校管理、人员聘用、人才培养、财务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办学的体制优势。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五、完善政府扶持政策
(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不动产作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
(二)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可以按照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三)试点市场化收费改革
制订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逐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新设立或者完成过渡手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稳妥推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完善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收费监管机制。在过渡期间,民办学校需要调整现行教育收费标准的,应先按规定完成办学属性的重新登记,再按照程序调整收费标准。
(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根据国家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各区可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列入年度同级教育财政预算,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完善市、区两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鼓励、扶持、促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和特色创建,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加大财政对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民办教育重大改革和发展。探索试点政府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学校的教育教学等设施建设。市、区两级政府明确政府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经费扶持机制,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给予补助。健全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办学成本政府补贴制度。
(五)完善购买服务制度
鼓励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不断完善购买项目、标准和程序,制定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完善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支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管理、课程、科研等方面探索资源共享,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形成相互委托管理和相互购买服务的新机制。探索不改变薄弱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民办学校进行委托管理,鼓励民办中小学参与集团化办学。因地制宜开展地段内学生就近入读民办中小学与幼儿园的购买学位工作。鼓励民办学校开发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的各类教育公共服务项目,提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
(六)健全完善基金制度
继续做大做强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市有关部门对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予以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在筹集社会资源和资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剩余资产处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和特色创新、促进公益性强的优质民办教育机构健康成长、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用于学校创新发展,防范办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