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全文解读
来源: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7-12-2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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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功能分区

《指标》中的城市体育场馆用地分为体育场馆建筑用地、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等四类功能分区用地。

建筑用地、配套场地及设施用地,是体育场馆建设的主体。这部分用地规模的确定是依据调研和实际建设情况的分析,建立标准模型计算所得。

绿化用地主要包含集中绿地和分散绿地及广场用地,依据《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化用地按照总面积的35%核算。

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两部分,道路用地是位于建设项目场地内为建设项目服务的用地,不包括城市代征用地。这部分在规范上没有统一标准,主要根据调研数据和部分场馆平面图的核算的数据,按照占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核算。停车场用地按照本着合理利用土地,鼓励公共交通出行的原则,通过对各地停车配建标准的综合分析,依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中的规定,确定每个停车位为25m2。

(四)关于城市公共体育场馆用地规模等级设置

根据“六普”数据分析,目前的大型体育场馆主要是为了承办大型综合性国际或国内赛事而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均超出公众从事体育竞赛和健身娱乐活动的需要,而且大型场馆赛后维护运行成本高,利用率较低,其日常运营的收益无法满足维护支出的需要。因此,为避免盲目建设的出现,在满足公众开展体育竞赛、训练和健身娱乐需求并兼顾竞技比赛功能的基础上,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座席规模上限进行了合理限制,即体育场40000万座席,体育馆15000座席,游泳馆4000座席,并以一定单位座席数量为阶梯划分场馆级别。对于表内最小座席数规模以下的公共体育场馆,经过核算座席数量的减少对用地面积影响并不大,因此其用地面积以最低档用地规模作为上限。

(五)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城市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用地规模执行《指标》规定。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本指标的,应当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承办过大型赛事的城市原则上不需重复建设大型公共体育场馆,确需建设的,应根据具体需求(如承办赛事等)单独进行论证,另行审批,场馆建设应按照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的节地评价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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