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资助的影院,需符合如下规定:
1.使用经国家管委会办公室备案的售票软件,并向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系统”)正常、准确报送票房数据。
2.按“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足额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每月及时、准确按要求在“系统”中填报数据。
3.无偷、漏、瞒、虚报影片票房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请与审核
1.符合条件的影院根据本省有关上报要求,逐级或直接向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向中央级申请,按照“预算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2.向中央级申请材料包括:(1)《新建(改扩建)县城影院资助申请表》、(2)《资助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城影院申请表》及影院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统计局公布的前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3)省级审核报告和《省申请资助县城影院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件3-1、3-2、3-3)、(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4)。
五、国家管委会办公室对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省份,根据当年预算情况,安排资助方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财政部审批。
六、申请资助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城影院的省份,须于申请年份前一年11月30日前,将拟符合条件的影院报至国家管委会办公室进行预算安排。
七、本通知与《关于奖励放映国产影片成绩突出影院的通知》电专办字【2017】41号不重复执行。
八、省级管委会应当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省对县城影院的资助政策。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本通知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通知到本省影院。
十一、本通知由国家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