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农民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2020年,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95%、96%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六、积极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积极推广“劝耕贷”创新试点经验,着力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瓶颈。积极探索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地上附属物、大型农机具等捆绑抵押贷款,着力破解贷款额度低问题。深入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实现农村各项权益与成员身份挂钩,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利益不受损。进一步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省农委牵头)
七、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钱挂钩”政策。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各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规模,用于奖励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市。(省财政厅牵头)
八、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人地挂钩”政策。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低于100平方米的城镇,按人均10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100—119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人均88平方米的标准安排;12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人均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鼓励各地将自然村庄集中搬迁安置与解决企业用地指标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向自然村庄居民提供就业岗位和新居建设资金,将搬迁腾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供企业使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九、培育发展一批新生中小城镇。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市民化,有序启动县改市、县改区工作,增强中心集镇的人口集聚功能,积极培育镇区人口达10万以上的特大镇。选择产业基础较好、生态环境优良、文化积淀深厚的小城镇进行重点培育,形成80个左右具有徽风皖韵、凸显专精美活的生态宜居型特色小城镇。坚持把特色小镇作为新型城镇化的有效载体,培育建设80个左右省级特色小镇,安排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借转补”和“以奖代补”相结合的方式对特色小镇予以扶持。(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责分别牵头)
十、拓展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鼓励各地依法依规利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实行PPP财政奖补政策,并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一批医院、学校、交通、能源等高标准示范项目。(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全省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的督促和宣传,跟踪监测各地新型城镇化建设尤其是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情况。对完成落户任务较好的市,落实有关奖励政策;对达不到落户任务序时进度的市,每年予以通报,并督促各市制定整改措施,尽快完成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参与)
附件:1.各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预期目标
2.具体任务分解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