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中央本级项目的通知》|(全文解读)
来源:文化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12-0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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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应为2016年1月1日前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内未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且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申请直接补助支持的项目,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前期工作,已有前期投资和建设基础,建设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原则上均不低于20%,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上年末项目融资余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申请金额不高于上年度内(2017年1月1日-11月30日)项目发生利息(含财务费用)的80%。申请保费补贴的项目,申请金额不高于上年度内(2017年1月1日-11月30日)项目发生保费的80%。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类型申报。中央各预算部门(单位)所属单位向其中央主管部门(单位)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向文化部直接申报。


(二)中央各预算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以中央各预算部门(单位)函件形式同时报送文化部和财政部。项目申报文本(一式三份)直接报送文化部。文化部直属单位申报项目,应经过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将项目申请文件和申报文本报送文化部。


(三)文化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进入名单项目的申报单位,按照财办文〔2017〕5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中央各预算部门(单位)、文化部直属单位请于2017年12月6日15时前将材料报送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逾期不再受理。


六、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的项目类别,按照材料清单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2);


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需额外提供申报单位财务信息表(见附件5)、项目付息确认单(见附件6,经银行机构或承销机构盖章)和贷款合同、借据、利息凭证、支付凭证等复印件;申报保费补贴的项目需额外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项目申报文本纸质版请按照清单顺序装订,并在封面和骑缝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文本电子版请发送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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