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考虑因素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价格补贴、价格折扣以及通过独家交易操纵价格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费用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在交易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第十二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行为:
(一)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除生产自用外,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
(三)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八)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