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受理条件
(一)未突出以农为本,农庄布局和业态发展上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
(二)不能带动农民就业增收;
(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活生产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等不能无害有效处理;
(五)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私人庄园会所建设;
(六)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五、创建程序
市县申报数量不搞区域平衡、自下而上进行。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农业企业按项目建设地点向辖区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报。
(一)业主申请。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建设项目类别,委托丙级以上具有农业生产、农业景观、建筑设计等资格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项目策划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向辖区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海南“共享农庄”创建试点申报书》(申报书在海南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下载)一式4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初审。辖区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联合农办、农综、国土、环保、住建、旅游等部门,对申报主体项目现场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进行初审,填写评分表(新建类不要求),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按确定最优项目排序向省农业厅推荐,原则上不超过上限数额。辖区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对本市县申报主体所报送的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3年内不能再申报。
(三)评审认定。省农业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再组织省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现场考核评审打分,提出评审意见,并根据综合考评分数进行排序。考评结果征求省“共享农庄”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在海南农业信息网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发文公布创建试点名单。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要求,申报主体组织开展“共享农庄”创建工作。创建满一年后,申报主体向市县农业(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将申请验收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认定为海南“共享农庄”,准许使用海南“共享农庄”标志。
六、扶持政策
被认定为海南“共享农庄”的项目,按《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把“共享农庄”试点创建,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举措来抓。要成立推进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共享农庄”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要精心组织安排,创新遴选机制,注重遴选过程,按照标准从优筛选,宁缺勿滥,从严控制申报数量。
(二)科学编制规划方案。各市县要科学编制本市县试点“共享农庄”发展规划,指导申报主体、设计单位编写策划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农庄创建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建设与经营主体、目标任务、区域功能布局、重点建设内容、运营模式、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市县编制的“共享农庄”发展规划要报省“共享农庄”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备案。要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项目现场实地勘验,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创建试点资格批复后,非因不可抗拒因素,申报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
(三)实行动态管理。省农业厅将制定《海南“共享农庄”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细化目标责任,规范认定程序,建立评审、授牌、奖励和动态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进劣汰、能进能退”机制,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对于试点创建作用不明显,工作推进缓慢,没有实际成效的“共享农庄”责令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其创建试点资格。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农民利益,发生安全生产、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取消其资格。同时在下批次组织申报创建试点时,相应减少该市县名额。
(四)材料报送及要求。市县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光盘)(共4份,市县农业部门留存1份)于9月30日前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办统一受理。在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工作及要求,另行通知。申报评审认定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