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报网讯:11月21日,安徽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支持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意见》表示要促进空闲农房多渠道开发利用。鼓励农民利用自有住宅经营乡村旅游或将空闲房屋以入股、出租等方式,长期委托第三方统一经营,获得经营性或财产性收入。鼓励市民、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租赁空闲农房,创办乡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休闲农业、乡村酒店、创客中心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合作与联合,发展乡村旅游共同体和农产品、手工艺品生产加工联合体,带动农民增收。鼓励国内外品牌管理公司进驻农村,实施连锁经营。引导乡镇、村利用空闲农房开办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
原文如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意见》(皖发〔2017〕9号)精神,推进全省空闲农房开发利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助力美丽乡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城乡要素双向流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多方参与,坚持规范指导、优化服务,坚持先行先试、鼓励创新,坚持保护为先、合理开发,统筹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投资主体的权益关系,加强空闲农房综合利用,促进乡村旅游提升发展,为推动全省旅游业加快发展,提升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现代化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多业态乡村旅游产品开发。深入推进旅游强省“五个一批”建设工程,壮大旅游产业规模,带动乡村旅游加快发展。支持利用空闲农房,兴办农家乐、民宿客栈、乡村酒店、休闲农庄、农村电商服务网点、农事体验中心、乡村康养中心等,配套开发山水人家、采摘篱园、欢乐粮田等形式多样的乡村旅游产品,打造特色乡村旅游目的地和乡村旅游品牌,延伸产业链、消费链、价值链。依托空闲农房,策划储备一批乡村旅游项目,纳入各地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多渠道开展招商推介。(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促进空闲农房多渠道开发利用。鼓励农民利用自有住宅经营乡村旅游或将空闲房屋以入股、出租等方式,长期委托第三方统一经营,获得经营性或财产性收入。鼓励市民、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租赁空闲农房,创办乡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休闲农业、乡村酒店、创客中心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合作与联合,发展乡村旅游共同体和农产品、手工艺品生产加工联合体,带动农民增收。鼓励国内外品牌管理公司进驻农村,实施连锁经营。引导乡镇、村利用空闲农房开办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分类推进空闲农房盘活利用。结合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综合发证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空闲农房基本情况调查,摸清空闲房屋数量、分布、权属、建筑结构、面积等基本情况,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规范提升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的空闲房屋开发质量和水平,加快利用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环巢湖国家旅游休闲区、大别山区和旅游扶贫重点村空闲房屋,有序推进城市近郊、交通干线或风景道沿线村庄空闲房屋利用,积极支持皖北地区因地制宜改造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发展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完善乡村旅游配套基础设施。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垃圾、污水、厕所专项整治“三大革命”,加快旅游交通标识牌、游客中心、停车场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完善水、路、电、气、网、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通过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厕所及污水处理、停车场、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等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第三方提供乡村旅游垃圾处理、环境整治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空闲农房开发利用和管理。制定并推行空闲农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房屋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房屋使用要求、维修责任、房屋返还、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处理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的矛盾纠纷,充分保护所有者、经营者、游客的合法权益。严格管理空闲农房改(扩)建,严控乱拆乱建行为,确需整体规划改造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和文物保护等行业管理要求,注重融入文化元素,保持乡风乡貌、保留乡情乡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乡村旅游安全管理和动态监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保障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发展委等,各市、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