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改善制度供给,优化市场环境
一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清理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构建完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保障民营经济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
二是深入推进落实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优化制造业领域政府投资范围,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研究推广零土地技改项目承诺备案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是深入推进企业减负工作。发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惠企减负政策的落实。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打造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完善企业举报查处机制,制止各种清单之外违规收费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
四是制定完善《中国制造2025》配套政策,充分征求相关民营企业意见,细化落实更符合民营企业特点和需求的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
(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一是加快行业信息平台建设。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可视化展示产业布局、发展动态、制约瓶颈,引导平台及时向民营企业发布宏观经济信息、政策信息、行业信息和项目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是完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打造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重要节点的制造业创新体系,完善产业技术基础,增强产业共性技术供给,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是打造制造业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深化工业云、大数据等技术的集成应用,推动互联网企业构建制造业“双创”服务体系,支持民营制造企业与互联网企业跨界融合,为中小企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是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推进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服务平台,构建质量品牌专业化服务、信息共享和活动推进平台,构建商标品牌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专业化、实时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
五是完善投融资服务平台。培育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民间资本,鼓励引导服务于制造业的金融创新,为制造业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咨询辅导。(人民银行、证监会)
六是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部门与投资项目相关审批在线平台对接和信息共享,促进网上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健全人才激励体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一是大力倡导企业家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关注和保障,营造鼓励创业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强化创造利润、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价值导向。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提升企业家的战略管理能力,培育一批专注实业、精于主业、勇于创新的企业家队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
二是促进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管理创新和提质增效,推广应用先进管理经验;鼓励和引导管理咨询机构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企业诊断和管理咨询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等)
三是完善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评定、薪酬设计、交流选聘、培训激励等机制,激发各类人才的活力和创造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发挥引导带动作用
一是发挥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作用,重点支持制造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产业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二是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支持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领域的技术改造,制定企业技术改造年度导向计划。(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是探索和实践股权投资、资本合作方式,充分发挥先进制造、集成电路、中小企业等投资基金的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工业领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是鼓励各地引导民营企业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是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出台合同范本,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是综合运用税收政策工具,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规范产融合作,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一是深入开展产融合作有关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地以信息共享为切入点,完善产融信息对接合作平台,在严格监管前提下促进银企对接和产融合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二是开展产融合作试点城市有关工作,对产融合作实施严格准入和监管,促进城市聚合各类资源,探索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互利共赢的发展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适合民营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促进民营企业改造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三是推动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增强省级再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强化省级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增信和分担风险功能,推进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工作。(财政部、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是推进商业银行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支持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加强小微企业增信合作。(银监会、人民银行)
五是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落实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支持其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要求,加强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强化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人民银行、银监会)
六是扩大民营企业财产质押范围,落实《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企业以应收账款、收益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公示制度。(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
七是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融资,为制造业民营企业产业链上下游提供金融服务,促进产业链相关企业协调发展。(银监会、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八是加快债券市场化产品创新,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研究发展项目收益债券,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融资。(人民银行、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九是推进民营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建立健全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继续完善新三板市场规则体系建设,扩大资本市场服务民营企业的覆盖面。(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