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矿产资源总量调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发展,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明确主要矿种调控的方向。
1.调控方向
鼓励开采铁、铜、金,以及两淮煤层气、地热资源等。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本省优势特色矿种实施限制性开采和总量调控,限制开采钨、锡、锑、萤石、离子型稀土矿产;有效压缩煤炭过剩产能,关闭落后小型煤矿、退出亏损、资源枯竭煤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效保护和总量调控方解石、冶金用白云岩等优势矿产;限制开采含硫量在1.5%-3%中高硫煤、石煤、低品位单一硫铁矿、砂金、砖瓦用粘土等矿产。禁止开采含硫量大于3%的高硫煤,严禁可耕地开采砖瓦用粘土。
2.调控指标
2020年,全省预期矿石总产量为6.0~6.5亿吨,钨矿调控指标为钨精矿1550吨;原煤总量调控指标为1.2亿吨左右;方解石、冶金用白云岩等限产保值;石煤、普通萤石、单一低品位硫铁矿年均增长不超过2%,砖瓦用粘土调控指标700万吨。
专栏五主要矿产开采总量调控指标
序号 | 主要矿产 | 单位 | 2015年 | 2020年 | 指标属性 |
1 | 煤炭 | 矿石 万吨/年 | 13540.70 | 12000.00 | 约束性 |
2 | 石煤 | 矿石 万吨/年 | 6.26 | 7.00 | 约束性 |
3 | 钨矿 | 矿石 万吨/年 | 0.00 | 65.00 | 约束性 |
4 | 铁矿 | 矿石 万吨/年 | 3310.94 | 4865.00 | 预期性 |
5 | 铜矿 | 矿石 万吨/年 | 668.38 | 900.00 | 预期性 |
6 | 硫铁矿 | 矿石 万吨/年 | 273.54 | 400.00 | 预期性 |
7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 万吨/年 | 17380.85 | 25538.00 | 预期性 |
8 | 电石用灰岩 | 矿石 万吨/年 | 696.01 | 931.00 | 预期性 |
9 | 熔剂用灰岩 | 矿石 万吨/年 | 938.77 | 1256.00 | 预期性 |
10 | 冶金用白云岩 | 矿石 万吨/年 | 694.39 | 845.00 | 约束性 |
11 | 方解石 | 矿石 万吨/年 | 109.43 | 133.00 | 约束性 |
12 | 玻璃用石英岩 | 矿石 万吨/年 | 774.41 | 1086.00 | 预期性 |
13 | 建筑用石料 | 矿石 万立方米/年 | 1481.53 | 2386.00 | 预期性 |
14 | 普通萤石 | 矿石 万吨/年 | 7.90 | 9.00 | 约束性 |
15 | 砖瓦用粘土 | 矿石 万吨/年 | 902.10 | 700.00 | 约束性 |
二、开采规划分区
设置开采规划分区必须坚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主要矿种开发利用现状为基础,以矿产资源市场需求为依据,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约束,保障国民经济对矿产资源需求。全省划分15个重点矿区、12个限制开采区、13个禁止开采区(附表6)。
(一)重点矿区
划定淮北煤田,淮南煤田,霍邱铁矿,凤阳玻璃用石英岩,定远岩盐—石膏,滁州琅琊山铜矿,金寨沙坪沟钼、铅锌矿,巢湖—含山水泥建材,马鞍山铁矿,庐江铜、铁矿,繁昌铁矿、水泥用灰岩,铜陵—南陵铜、铅锌矿、水泥用灰岩,安庆铜铁矿、水泥用灰岩,池州铜、金矿、水泥用灰岩,青阳—泾县方解石等15个重点矿区(附图6)。重点矿区开采矿种包括煤、铁、铜、金、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石英岩、岩盐、石膏、方解石等。
(二)限制开采区
划定钨矿、普通萤石、高灰高硫煤(南型煤)、石煤、单一低品位硫铁矿等矿种分布地区为限制开采区。设置含山—和县高硫煤、普通萤石,马鞍山低品位硫铁矿,铜陵—繁昌高硫煤、低品位硫铁矿,宣城低品位硫铁矿,广德普通萤石、高硫煤,怀宁高硫煤、石煤、低品位硫铁矿,青阳—南陵钨、锑矿,泾县—宣州—宁国高硫煤、普通萤石,青阳—贵池—东至钨、锑、高硫煤,旌德—宁国—绩溪钨、高硫煤、普通萤石,祁门—黟县钨、石煤,歙县—休宁普通萤石等12个省级限制开采区(附图6)。
(三)禁止开采区
固体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包括依法规范设置的各类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水源地、古人类遗迹、文物重点保护单位等地区,以及铁路、公路、沿江水库近岸规定范围内的区域,切实保护耕地。《规划》依据《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13处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为禁止开采区(附图6),其他各类保护区列入禁止开采区名录(附表13)。
禁止在各级自然保护区内所有区域进行矿产资源开采。自然保护区内已有探矿权和采矿权,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三、采矿权设置区划
安徽省矿业权设置方案(2015年)纳入采矿权设置区划,两淮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及已设矿业权调整、整合纳入开采规划区块,通过设置开采规划区块引导采矿权合理设置,依法有序投放市场。开采规划区块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已有采矿权调整、整合三个大类,合计189个,面积2150.9平方千米,其中,探矿权转采矿权90个,已设采矿权调整46个,已设采矿权整合53个。砂石粘土开采规划区块由市、县级规划设置。
1.能源矿产
设置开采规划区块38个,其中煤开采规划区块36个,面积1944.46平方千米,均设置在两淮煤炭国家矿区,其中探转采5个,调整29个,整合2个;地热开采规划区块2个,面积1.23平方千米。
2.金属矿产
设置开采规划区块66个。其中铁开采规划区块34个,面积61.1平方千米;铜开采规划区块18个,面积20.72平方千米;钼开采规划区块2个,面积4.84平方千米;金开采规划区块5个,面积4.78平方千米;其他金属矿产开采规划区块7个,面积5.77平方千米。
3.非金属矿产
设置开采规划区块85个。其中(水泥、电石、熔剂、化工)用灰岩开采规划区块31个,面积35.14平方千米;水泥配料开采规划区块3个,面积0.78平方千米;方解石5个,面积2.42平方千米;(冶金、熔剂)用白云岩开采规划区块7个,面积4.40平方千米;玻璃用石英岩开采规划区块9个,面积1.92平方千米;岩盐、石膏开采规划区块6个,面积20.34平方千米;其他非金属开采规划区块24个,面积35.10平方千米。
四、矿产资源储备与保护
依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现状、矿床规模等情况,实施资源储备的矿种是钨矿和1200米以深至1500米以浅的煤矿。
对全省已经查明的11处钨矿产地,除已开发利用的3处中型矿床外,其余尚未利用的5处大中型矿产地列入国家储备。建立储备矿产地的动态调整机制,储备矿产地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用,实行计划开采,加强储备矿产地的保护与监管。
五、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1.加强采矿权市场管理
按照“产权明晰、规则完善、调控有力、运行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规范采矿权出让和“招、拍、挂”制度;实施采矿权设置区划引导机制,引导矿山企业依法申请采矿权、合法开采、规范开采。
2.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优化煤、铁、铜、水泥用灰岩等优势矿产开发利用宏观布局,提高规模集约开发程度;限制钨、锡、锑、离子型稀土、萤石、石煤、单一低品位硫铁矿、高灰高硫煤、砖瓦用粘土等开采。重点矿区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集约规模开采国家和市场紧缺的矿产资源,提高“三率”达标率,加强综合开发利用,实施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建设绿色矿山;限制开采区强化限制开采矿种的矿业权管理,实施总量调控;禁止开采区严格禁止固体矿产资源开采,已有开采矿山限期关闭。
3.大力推进规模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不断提高全省大中型矿山企业开发紧缺矿产资源的集约规模,进一步提高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强化矿山企业实施资源保护与矿山环境保护的责任。
4.积极引导绿色矿业发展
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绿色矿业示范区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不断强化绿色矿业的示范管理,严格实施大中型生产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达标监督管理。
5.进一步加强保护性特定矿种的资源管理
严格实施国家规定的保护性特定矿种的开发利用政策,实施计划开采,严禁超产。进一步提高限制开采矿种钨、锡、锑、稀土等的开采准入门槛。
6.严格规范砂石粘土矿山开采
积极引导市县规划设置砂石粘土集中、允许、临时备选开采区并严格管理。依据环境保护和运输半径合理设置砂石粘土开采布局。严格实施“禁实限粘”规定,耕地严格禁止开采砖瓦用粘土。“三线三边”严禁开采建筑石料。
7.严格开采矿山准入管理
新建、扩建和延续生产的各类矿山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实施规划准入管理,严格实施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标准,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储量规模相适应;控制开采总量,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水平;严格实施环境保护准入的有关要求。
8.开采规划区块管理措施
强化开采规划区块管理,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控制分割整体矿床,新设采矿权应与开采规划区块相吻合。逐步建立和完善开采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依据勘查工作程度和采矿权设置现状,及时调整开采规划区块,推进采矿权调整和整合。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具备规划准入条件的,依法依规设置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