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规划实施与管理
一、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度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明确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加强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按照有关要求改革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二、健全完善规划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建立《规划》年度实施报告制度,年度工作安排应适应形势变化,满足管理需要,做出动态调整。逐级上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本地区上一年度规划实施情况及当年度工作安排,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实行总量控制的矿种,提出年度调控要求和年度实施报告。制定重点鼓励开采矿种和限制开采矿种年度安排,必须与上级规划保持一致,对下级部门或主要开采企业做出具体安排。
2.矿业结构调整与优化主要体现在规模结构、技术结构和矿产品结构,按照规划制定的指标分年度报告实施情况。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优化实施情况,提出调整措施、年度指标等具体安排。
3、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未完成法定义务的矿业权人,视情节程度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对区内矿业权的年度投放应当做出具体安排,以保证规划提出的矿业权投放数量和时序得以落实。
4.完善矿山企业“三率”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国家主要矿产“三率”指标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提交“三率”达标报告。对年度考核中未达标的矿山企业纳入信用体系管理,责令整改,编入年度工作安排。
5.对省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工作做出年度报告。提出支持重点和年度指标,突出重点矿山和大中型矿山的工作安排。
三、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健全完善矿业权规划审查制度。核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禁止在禁止开采区内新设固体矿产采矿权;限制勘查区或限制开采区内新设有关限制矿种的勘查或开采项目必须经过规划审查,严格核发矿业权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颁发矿业权证,不得批准用地。按照矿业权证核发权限,规范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越级发放矿业权许可证。
重大勘查、开发与保护工程,必须实施规划审查制度,严格规划空间管控,严格实施总量调控。
四、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制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保护性特定矿种(如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土资源部按年度下达的保护性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计划,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并加强监管。保护性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开采不得突破部下达的控制指标。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对擅自批准禁止开采区和储备矿区开展开发活动的,应予以查处。
五、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1.《规划》评估
完善《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和中期评估,总结《规划》实施的经验与不足,提出《规划》调整或修编的政策建议和调整方案,不断增强《规划》的操作性、针对性。
2.《规划》调整
针对地质勘查的重大发现、因市场条件和技术条件等发生的重大变化,动态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规划》调整应遵照相关规定,擅自修编和调整《规划》,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深化应用和持续拓展“一张图”、“三大平台”,切实做好省、市、县三级规划信息与数据的融合,推动国土资源规划信息化水平再上新台阶。进一步加强基于网络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服务、网上办公和政民互动能力与水平,为规划实施中的各项管理业务提供全面、透明、精准的信息与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