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二)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促繁荣、寻差异、扬个性的作用,与公办教育保基本、促公平、打基础的职能形成差异和互补,努力形成公办民办教育错位竞争、协调发展的格局。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民办本科高等学校积极创建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民办高职院校积极创建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省教育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步建设、同步培训。鼓励支持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龄、教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要本着“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规范教师选聘标准与流程,严把入口关。强化教师培训培养,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建立激励机制,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强化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归属感和获得感。(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培育引进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创建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深化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加强民办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鼓励民办学校开展区域间、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共享共建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办学水平的提高。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五)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省政府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充分运用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落实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对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督导和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同步归集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信用网站,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市、县和学校先行先试,学习借鉴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及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