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负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进度和时限要求。已出台相关制度的地区应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规定。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
(二)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各地在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水权交易试点,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
(四)加强督导检查。省级价格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市县的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2020年底前,每年6月和12月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检查通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国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12日
更多参考内容请看中商产业研究院《2017-2022年中国城市供水行业调查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