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开放合作专项行动
把握国家金融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机遇,对接“一带一路”金融服务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依托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加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把上海建成“一带一路”投融资中心和全球人民币金融服务中心。
(十六)打造人民币跨境支付和清算中心。推动人民币在沿线国家(地区)的贸易、实业投资与金融投资中的广泛运用。加强与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合作,吸引沿线国家(地区)央行、主权财富基金和投资者投资境内人民币资产。加快推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二期建设,与沿线国家(地区)清算机构建立货币联动清算机制。大力支持银联国际等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金融服务,推动互联网、电信支付为代表的普惠金融走进沿线国家(地区)。(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
(十七)拓展上海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支持全国其他自贸试验区和沿线国家(地区)运用上海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和员工提供相关跨境金融服务。对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各类主体提供跨境资金的结算便利和可兑换服务。(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
(十八)完善面向“一带一路”的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沿线国家(地区)在上海发行熊猫债等人民币证券产品,支持境内外优质企业利用上海资本市场发展。发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作用,拓展保险资金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范围和形式。(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九)加强上海金融市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双边和多边合作。支持在沪金融市场与沿线国家(地区)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间的双边业务和股权合作。深化黄金国际板建设和“上海金”定价机制,推动与沿线国家(地区)的业务对接和产业合作,提升人民币黄金定价影响力。建设上海保险交易所再保险平台,探索设立“一带一路”再保险共同体。支持设立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总部,建设人民币债券跨境发行平台。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境外设立交割仓库。支持上海清算所与境外清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和交流。(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上海清算所)
(二十)建设上海“一带一路”能源和碳交易市场。依托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尽快推出原油期货,促进能源现货与期货交易、碳交易、技术交易等市场领域与沿线国家(地区)对接,提升国际影响力。(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上海期货交易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二十一)加大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加大对通过上海参与沿线国家(地区)的基础设施、金融合作、产能合作等项目的专项贷款支持力度,扩大“一带一路”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加大对通过上海开展沿线国家(地区)项目的贷款支持,增加优惠性贷款投放规模。(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二十二)提升保险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能力。争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通过上海“走出去”的项目扩大信用保险覆盖面,实现重点领域融资应保尽保。大力发展海外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等业务,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上海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十三)推动设立“一带一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优化“一带一路”金融资产配置。探索境外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十四)吸引集聚“一带一路”单边和多边金融机构。吸引“一带一路”相关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沿线国家(地区)商业性金融机构等到上海设立机构。支持设立“一带一路”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沪设立功能性机构。(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二十五)培育和发展“一带一路”信用评级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面向沿线国家(地区)开展信用评级,逐步培育和建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和体系。(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