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0-03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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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强化沟通协作,协调解决试验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江西省要建立试验区建设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推进机构和人员配备,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提高地方政府和部门改革攻坚能力,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强化法治保障。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江西省政府可以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推动试验区建设,试验区重大改革措施突破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三)鼓励先行先试。支持试验区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突出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试验,发挥试点在改革中的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真改革、善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整合试点示范。整合资源集中开展试点试验,将已经部署开展的江西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吉安市等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婺源县等国家生态县等综合性生态文明示范区统一整合,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名称开展工作,遂川县等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于都县国家多规合一试点、景德镇市等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靖安县等国家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崇义县等全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修水县等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南昌市等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等各类专项生态文明试点示范,统一纳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平台整体推进、形成合力。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指导推动,对试验区试点示范工程在政策、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

(五)开展评估推广。江西省要及时总结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经验和成果,2018年起每年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加强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建立改革任务和制度建设进程的监测、评估、公示、奖惩机制,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行有效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成功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对试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实践证明不成功、不可行的举措,要及时予以调整,提出相关建议。

(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试验区建设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深入解读和宣传生态文明各项制度的内涵和改革方向,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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