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9-22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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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健全和完善能源政策

落实能源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能源法律法规,探索建立健全符合自治区发展实际的能源法律法规,推进能源相关产品、技术、装备制造等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能源产业政策。积极鼓励能源行业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制度供给。严格技术标准和规范准入,加快退出或淘汰高载能能源产业和落后低端产能及工艺设备。明确市场禁止准入、限制准入的行业、领域、业务,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推进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健全和完善能源行业信用体系,约束各类能源市场主体合法、合规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

加大能源产业投资力度。鼓励多元化资本参与全区能源建设及发展能源装备产业。推广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进一步扩大PPP项目实施规模,积极引进国有大型企业、民间资本参与自治区能源建设,投资能源装备产业。支持区内能源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筹措能源建设和发展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投资者投资新能源开发项目和能源装备产业研发。组建融资平台,开展能源行业银企战略合作。

第二节增强能源发展保障能力

强化要素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加快水权交易制度建设,有序开展水权转换,为新增项目提供可靠水源,推动水资源向高效率、高效益行业流转。利用政府性资金,拓宽市场融资规模,大规模实施节水改造、重点水库建设。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形成节约用水政策体系。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土地,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及政策,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

严格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从源头上控制能耗增量。建立完善新建项目能源消费等量或减量置换措施,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着力削减能耗存量。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节加强能源发展监测与管理

建立能源发展监测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网络信息等技术,建立能源监测预警信息管理平台,跟踪监测全区及各盟市能源发展主要目标,及时分析、预警全区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

创新能源规划实施监管方式。坚持放管结合,建立高效透明的规划实施监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管重点,加强对规划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管,严格审核和监审投资项目情况,提高监管效能。

明确规划实施责任。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确定实施主体和责任,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约束性指标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必须科学分解落实到各盟市和有关部门。预期性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各级政府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为完成规划预期性目标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法制环境。完善能源规划体系,强化各类能源专项规划的有机衔接,加强能源规划对产业布局和项目的调控和约束。实行规划与项目的联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核准未纳入规划的能源项目。建立规划动态滚动调整机制,根据能源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合理调整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或任务,以适应能源发展需求,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建立能源规划实施评估与考核机制。规划实施中期,由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必要时可每年或适时开展评估工作。建立评估奖惩机制,将能源规划实施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调整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必须经过组织论证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同时将论证和调整说明材料报国家能源局备案。调整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必须经过组织论证,并将申请调整文件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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