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强化生态保护
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理念,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建设“黄金水岸”,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标志性区域。
(一)构建生态安全格局。
优化生态空间结构。严格落实《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牢守生态红线、总量红线和准入红线,加快大生态体系建设,实现城市、产业与生态平衡发展。依托重要生态系统,构建“一圈、三楔、多斑块”网络状生态安全格局。“一圈”即外围农业空间形成农田生态圈,“三楔”即控制老山—亭子山—长江、滁河湿地—大厂隔离绿地—八卦洲、六合方山—灵岩山—八卦洲三条城镇组团间的楔形廊道,“多斑块”即重点保护老山等绿色斑块,以及绿水湾湿地等大型水库和湿地。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加快建设老山森林公园、灵岩山、止马岭、平山省级森林公园等林地培育生态区。加强滁河、长江等流域的湿地生态片区建设。加大金牛湖及江浦-浦口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水源涵养区保护力度。推进大厂—浦口、长芦—雄州等组团隔离防护生态片区建设。
保护长江岸线资源。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合理划分岸线功能,实行岸线分类指导与管理,严格实施岸线利用阶段性开发限制,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码头,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中重度化工项目,建立岸线有偿使用和有效退出机制,逐步清理不合理占用岸线。加强重要岸线的战略预留,自然岸线保有率大于64.6%,加强岸线保护和整治修复,实施滨江湿地建设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建设区域环境监测网络,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分析。推进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规范化建设,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严格危险货物水运风险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到2020年,重大及较大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完备率全面达标;到2025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区域全行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二)强化污染防治工作。
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优化能源结构,区内全面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深化工业领域全行业、全要素污染治理,加强工业园区废气收集和治理,严格控制废气排放,所有工业污染源实现高水平达标排放。系统开展餐饮油烟、汽车维修有机废气治理,禁止国Ⅲ以下施工机械作业,长江岸线港口码头建设岸电系统,全面开展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幅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到2020年,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优良天数的比例大于80%,PM2.5年均浓度<44μg/m3。
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一批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完善污水处理系统建设,保障断面水质达标,进一步增加优Ⅲ水体比例,2017年国、省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2017年入江支流消除劣Ⅴ类。加强城市黑臭河流整治,2017年底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力争建成与供水规模和范围相匹配的排水、引水和污水处理体系。2025年,实现“饮水安全、排水畅通、水清岸绿、景观和谐、人水相亲”的城乡水环境目标。
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土壤环境区划,加强拟收回及已收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强化被污染土壤控制和修复。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到2025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强化声环境保护。合理规划新区涉声布局,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源控制,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到2020年,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等重点噪声污染源排放力争全面达标。
(三)推进产业绿色转型。
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大力发展生态型经济,加快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医疗健康服务集聚区建设,推动服务业现代化、高端化、国际化发展。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推进钢铁、石化等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改造,大力研发推广绿色工艺技术装备,实施能源动态监控和优化管理,推进节能降耗。
加强资源能源节约。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水减排。大力推广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增加绿色建筑建设比例,积极发展江水源热泵集中供冷供热、热电联供,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并逐步运用于市政管理和公用服务。
(四)完善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健全环保管理体制。统筹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新区投资准入管理规定。实施政府环境行为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等激励机制,完善环评公众听证制度。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
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新区与周边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标准和政策体系,重点严控高架源排放、扬尘污染、秸秆焚烧,治理机动车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完善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完善区域大气环境应急联动与会商机制。
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合理核定新区排污单位排污权,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加强交易管理。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转型升级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
实行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水体水质考核补偿机制,对超标单位实行处罚,以经济手段促进街镇加大环保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