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9-08 09:30
分享: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十八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合并各方申报。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同一项经营者集中有多个申报义务人的,可以委托一个申报义务人申报。被委托的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申报义务人不能免除申报义务。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申报义务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签署集中协议后、实施集中前向商务部申报。经营者以公开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视为已签署的集中协议。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立案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就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事项向商务部申请商谈。

第二十一条 商谈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商谈的主要内容,商谈内容应反映准备申报或者正在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真实交易情况。

商务部收到商谈申请后,根据商谈申请的内容确定是否同意商谈,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报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还须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和相关的认证文件。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具体包括:集中概况;集中动机和目的;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

(三)集中协议及相关文件。具体包括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除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申报人可以提供有助于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应同时提交与纸质申报文件、资料相同的电子文档。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的,应当根据商务部要求出示原件供验证。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文件、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完整的中文译本;外文文本较长的,申报人可以提交中文摘要并附外文文本,商务部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报人补充提交该外文文本的完整中文译本。

申报文件、资料中含有境外经营者名称等外文专有名词的,应当使用准确中文译名;没有准确中文译名的,可以使用其在注册地登记注册的外文名称。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应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书面告知申报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并设定补交的合理期限。

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补交的文件、资料仍不完备的,商务部可以要求申报人限期补交或退回申报文件、资料。申报文件、资料被退回的,应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商务部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撤销立案,已经作出审查决定的应撤销审查决定,并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经核查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立案进行初步审查,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审查时间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报后经营者集中发生重大变化的,申报人应当及时通知商务部,并书面说明变化情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撤回并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自愿向商务部申报。商务部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立案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在前款所述申报和立案审查期间,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暂停实施集中交易,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三十条 在商务部立案之后、做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申报的撤回应当经商务部同意。

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程序终止。商务部同意撤回申报不视为对集中的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符合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简易案件标准的,申报人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申报人申请简易案件申报的,应当按照商务部公布的简易案件申报文件、资料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文件、资料。

经营者集中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申报人未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申报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商务部收到简易案件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核符合简易案件标准,应当按照简易案件立案。不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应退回申报,申报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申报。

第三十三条 简易案件立案后,商务部应当将申报人填报的简易案件公示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案件信息向商务部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商务部可以撤销对简易案件的认定:

(一)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

(二)第三方主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商务部发现集中情况或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退回简易案件申报或撤销对简易案件的认定前,应听取申报人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与核实。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