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将于T+1日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中签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1日向投资者通知中签结果。
第十八条T+2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应根据中签结果准备申购资金。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第十九条T+3日,网上申购投资者完成可转债的申购交收。
第二十条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T+4日向市场公布发行结果。
T+4日8:30后,主承销商可依据承销协议将可转债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对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方案采取余额包销的可转债,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并由发行人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提交可转债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可转债中止发行的资金退回和证券注销,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的网下申购,具体条件、程序应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方案中确定并披露。
对于网下投资者,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并在发行方案中明确网下投资者违约时申购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日盘后,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数量通知本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可转债、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可转债,以及因申购量超过申购限额,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因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后果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因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可转债申购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可转债发行中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所颁布的涉及可转债发行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