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29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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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59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上海市财政局具体办理债券招标发行和还本付息的上海市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管理。

第三条 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期限均为3年、5年、7年和10年,其中3年期、5年期和7年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行。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上海市财政局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面向2015-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招标发行。

第六条 经上海市财政局委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开展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第七条 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每次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财政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或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不迟于全年首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上海市中长期经济规划、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财政部规定格式披露上海市经济、财政和债务有关数据。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存续期内,上海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按规定披露财政预决算和收支执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信息,并按照财政部规定格式披露季度经济、财政有关数据。

第八条 上海市财政局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上海市审计局等监管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后,上海市财政局于招标日终前通过指定网站按照财政部规定格式披露发行结果。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即招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一条 上海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15:00,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上海市财政局在缴款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上海市财政局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上海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上海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上海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未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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