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的发行和转让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0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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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挂牌转让的最新价格行情。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运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供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证券发行人应当披露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发生可能对已发行证券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时,披露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发生可能对证券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时,披露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业务概况、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可能对证券发行或者转让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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