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密切跟踪关注各类新型保险业务,切实防范新业务风险
(十五)加强新业务风险研判。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业姓保”的理念和要求,认真研判新业务领域、新业务种类的性质、经营模式和风险,确保既风险可控,又符合监管导向和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要谨防对新业务、新领域一哄而上,确保业务创新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专业人员配备等相适应。
(十六)严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风险。保险公司要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要完善信用保证保险内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操作标准、合规有效。要坚持小额分散经营原则,坚决停办底层资产复杂、风险不可控、风险敞口过大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并做好存续业务风险监测和化解工作。
(十七)严防互联网保险风险。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互联网保险风险,认清其风险聚集和扩散的可能性。要防范互联网跨界业务风险,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要严控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情形的网贷平台合作,避免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要进一步完善风控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监测水平,审慎开展网贷平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五、加强外部风险摸排和管理,切实防范外部传递性风险
(十八)加强外部环境研判。保险公司要加强研究,重点跟踪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汇率利率等宏观形势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研判其对保险业和公司自身的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要通过压力测试、敏感性测试等工具,掌握重点外部传递性风险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做到心中有数、早做应对。
(十九)建立风险缓释和衰减机制。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外部环境传递性风险的研判,分析风险传递的链条和环节,研究建立风险缓释和衰减机制,尽可能降低外部风险对公司的冲击和影响,守住风险底线。
(二十)防范重点领域的外部传递性风险。要加强对公司客户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谨防经营困难企业的风险通过承保业务传递到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债券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研究,防范由于信用风险的爆发,造成公司债券投资的重大损失。要加强对股票市场的跟踪判断,防范由于股市波动、“黑天鹅”事件等造成公司重大投资损失。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切实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
(二十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险公司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完善销售回访、赔付管理、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关键环节服务到位。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让保险消费者满意。
(二十二)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不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当激励,要求其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销售误导、违法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非法集资等案件风险。
(二十三)严查违规套取费用。保险公司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优化信息系统,从制度、机制和系统等方面加强违规套费行为的识别和管控,坚决杜绝套费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重点关注商业车险、农业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业务,防范相关人员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业务、虚假人员等违规套取费用的风险。保险中介机构要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意识,完善内控制度,不得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提供通道和便利。
(二十四)提高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险公司要加强识别和研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隐患,提早制定处理预案,对风险抓早、抓小。要切实落实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主体责任,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非法集资重大案件及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要及早报告监管部门,不得瞒报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