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
银监发﹝2017﹞7号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银行业业务结构、风险特征出现了新变化,暴露出银行业监管制度和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现就弥补监管短板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管制度建设
(一)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风险状况,深入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尽快弥补监管制度短板。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银行业目前存在的突出风险,补充完善股东管理、交叉金融产品、理财业务等监管制度。二是坚持急用先行,对需求迫切、短期效果明显的,要尽早启动,尽早印发,尽快取得实效。三是坚持协调配套,强化规制之间的衔接配合,压缩监管套利空间。
(二)完善监管实施细则。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系统梳理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处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操作规程,细化监管要求,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度,持续开展效果评估,不断查漏补缺。
(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对标监管制度,排查内部管理制度的空白和漏洞,逐项增补完善,及时将各类监管要求转化为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的政策、流程和方法,确保各项监管制度落地实施。
二、强化风险源头遏制
(一)加强股东准入监管。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规则,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参控股机构数量等监管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应强化准入监管,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所有权人,并审查其资质;加强关联关系审查,防止通过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关联方与一致行动人联合持股等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查的行为;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入股资金为投资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二)加强股东行为监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事前审查、事中核查、事后追查等手段,强化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转让行为,将通过一二级市场、境内外市场开展的股权转让统一纳入审查范围;从严监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确保其依法合规行使控制权,严禁不正当干预经营决策,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严重违规的股东,要依法责令其转让股权或限制其股东权利。
(三)加强股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全面梳理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情况,掌握其重大变化,对超过规定比例的股权转让应及时报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及时披露主要股东的股权质押融资信息;探索实施股权集中托管,提高股权管理规范性;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强化对股东授信的风险审查,防止套取银行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主要股东就合法行使权利、合规转让股权等出具承诺。
三、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
(一)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各级监管部门应积极深入运用非现场信息系统、银行风险早期预警系统功能,加强深度分析,及时捕捉风险苗头,准确定位业务扩张激进、风险指标偏离度大的异常机构作为监管重点。充分利用客户风险统计系统,有效识别多头融资、过度担保、债务率高的高风险客户,及时提示风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风险敞口。切实加强市场分析,密切关注汇市、股市、债市、房地产市场变化和风险传导,有效防控投资等相关业务风险。
(二)提升现场检查针对性。各银监局要精确制导、锁定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加大信用风险现场检查力度,核实资产质量,严肃查处不如实反映不良资产的行为。对于同业融资依存度高、同业存单增速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检查期限错配情况及流动性管理有效性。对于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要重点检查是否落实穿透管理、是否充足计提拨备和资本。对于理财业务规模较大的机构,要重点检查“三单”要求落实情况、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充分性。
(三)加强现场和非现场协同。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非现场与现场检查工作的协调配合,利用非现场监测分析成果,准确锁定检查目标;借助现场检查发现,丰富非现场分析的维度。主动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实施协同监管、联动检查、联合查处,切实防止监管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