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红三军团革命旧址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要保护好自然山水格局,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加强重要地段的建筑高度和景观视廊控制,突出矿冶文化特色和襟江含山环湖的城市风貌。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黄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黄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黄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黄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黄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