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7.兔、水禽、蜜蜂、马、驴:具体要求由各试点省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