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
《通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导向,提出了20项具体措施。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鼓励外商在制造业领域加大投资、优化结构。支持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向外资企业开放,支持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发展。二是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按照统一标准审核外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政府采购对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债券市场融资。三是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西部地区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简化外商投资管理程序。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大力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通知》原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