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0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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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7〕3号

北京、天津、河北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决定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开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现将《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试点期限两年。

二、试点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河北省设立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并申请经营许可的,保险监管部门给予鼓励支持,减轻北京地区机构设置压力。

三、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的业务收入计入业务所在地。

四、北京、天津和河北保监局(以下简称试点保监局)应充分认识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试点的重要性,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紧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在试点过程中,试点保监局要健全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当地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安全运行。同时,积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稳步推进各项试点,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六、在试点过程中,试点保监局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试点办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以及关于试点的相关建议。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月5日

《办法》原文如下: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区域经营行为,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获得保险监管部门经营许可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

第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是指在京津冀区域内设立并获得保险监管部门经营许可的全国性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不设立分支机构,在工商登记注册地以外的京津冀地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针对个人客户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规定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天津和河北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辖区内备案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区域经营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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