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09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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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1月9日,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试点期限两年。试点期间,鼓励未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优先在河北省设立分支机构,减轻北京地区机构设置压力。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的保费收入计入业务所在地。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7〕1号

北京、天津、河北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决定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开展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现将《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试点期限两年。

二、试点期间,鼓励未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优先在河北省设立分支机构,减轻北京地区机构设置压力。

三、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的保费收入计入业务所在地。

四、北京、天津和河北保监局(以下简称试点保监局)应充分认识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试点的重要性,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紧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在试点过程中,试点保监局要健全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当地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安全运行。同时,积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稳步推进各项试点,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六、在试点过程中,试点保监局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试点办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以及关于试点的相关建议。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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