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委托监管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委:
《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
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把好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市场交易关,有效防范风险,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并、股权出资新设等方式,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适用本指引。
区县所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参照本指引操作。
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14〕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一般流程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流程,一般包括制订改制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实施产权交易、办理变更登记等五个主要环节。
1.制订改制方案
企业做好改制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制订改制方案。
2.履行决策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开展审计评估
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并履行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
同时做好职工民主程序与劳动关系处理、合法合规审核、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4.实施产权交易
做好产权交易准备工作,实施进场交易,完成产权交割。
5.办理变更登记
做好国有产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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