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社会中介组织培育发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社会化发展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意见》),将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大力发展市场化中介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创办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
云南省将对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对现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要求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意见》提出,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一律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同行政审批部门脱钩。
围绕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3个阶段,云南省将全面清理4种收费行为,清理收费后,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中介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云南省将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允许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需要具备的资质资格许可外,一律取消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以及省级、州市级、县级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保护措施和准入门槛。
“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创办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探索通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创新平台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创新。”《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税费优惠、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鼓励优势中介服务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
为了消除中介服务信息壁垒,云南省将建立中介服务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全面推行中介服务公开承诺制、执业公示制、限时办结制、合同管理制、收费公示制、执业记录制等,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清退淘汰和惩戒机制。对倒卖资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禁入机制。
名词解释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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