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发布了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300元/月,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40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400元/月,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500元/月。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川省‘特困人员’共计约55万,集中在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新标准提高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新增了对城市‘特困人员’的供养。”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何晓明说,各市(州)可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等相关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据悉,“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支出,仍按原渠道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从2016年起,供养资金一并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及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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