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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配套规则落地 IPO已无政策障碍

新股来源:时间:2016年01月13日 10:51 编辑:中商情报网

新股发行的各项配套细则逐步落地。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活动和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网下申购业务活动。

《业务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采用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同时,网下投资者报价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当剔除拟申购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并且,《业务规范》中更侧重信息披露的要求,首发企业在发行结果公告中需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当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缴款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获得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实施老股转让的,应当披露最终确定的新发行股票及老股转让的具体数量、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及数量等信息;发行后还应当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其中,新股部分承销费率不能高于老股部分承销费率。

《配售细则》就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其中,主承销商在配售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公开披露在披露招股意向书同时在相关发行公告中披露配售原则、配售方式;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的网下投资者;在缴款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获得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于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相关发行公告中披露配售方案;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持有期限等情况。

此外,《管理细则》列明了网下投资者注册信息表、网下投资者注册文件明细等内容。

中国证券业协会三个自律文件的发布,意味着IPO已无政策障碍,发行人可以根据新修订的规则内容对发行文件进行调整,最终确定发行时间。根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的表述,新的规则发布后,已过会的首发公司需按新规则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履行董事会决议等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按新的信息披露要求修改补充招股说明书,履行会后事项程序,这一准备工作需要半个月左右的时间。

截至2016年1月7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772家,其中,已过会85家,未过会687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664家,中止审查企业2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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