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意见》,贵州省将把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等十类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意见》明确,在资助参保参合方面,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和属于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参保参合的给予全额资助。
在门诊救助方面,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在基本住院救助方面,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应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
救助标准方面,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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