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报网讯,朗科科技(300042)1月6日午间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与大乘科技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签订了《和解协议》,大乘科技同意就本协议签订前涉嫌实施公司99专利的行为向公司支付和解金。公司将在收到上述和解金后,向深圳中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诉。大乘科技在本协议签订后,就北京行政诉讼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诉。协议生效时间自2016年1月4日起生效。
公司表示,本协议签订后,大乘科技需要实施公司有关专利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许可协议。公司与大乘科技签署本协议,若顺利履行,将对公司的本期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对因履行该协议形成重大依赖。
据了解,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大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乘科技”)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深圳中院决定立案受理上述案件。大乘科技认为上述案件不应由深圳中院管辖,随即向深圳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深圳中院裁定驳回大乘科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大乘科技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大乘科技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即本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接着,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大乘科技、北京天亿旭日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天亿旭日”)、北京文峰基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基业”)侵犯公司99专利。公司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案件。大乘科技认为上述案件不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随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大乘科技就上述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大乘科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即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在此之前,2014年10月23日,大乘科技公司针对公司99专利以“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准予受理。经口头审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3月9日发文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大乘科技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决定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称“北京行政诉讼案”,公司为案件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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