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2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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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7〕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积极稳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构建多样化、品质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和多规合一的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统筹引导作用,规范有序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充分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对新老业态实行分类管理、错位经营,逐步实现融合发展,构建起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出租汽车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改革创新。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目标导向、任务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推广,积极促进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序经营,逐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统筹兼顾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改革创新与安全稳定、新老业态、乘客与驾驶员和经营者三者利益,凝聚各方共识,强化法治思维,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制度,规范行业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属地管理,稳慎推进。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将我省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紧密结合,落实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监管主体责任,发挥属地管理的自主权和创造性,积极稳慎地推进改革,维护行业稳定。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工作。中心城市人口众多,必须依靠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才能减少道路拥堵和环境污染,提高道路使用效率,要对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运力进行必要的调控;公共交通体系不够发达的中小城市,可以在短期内对出租汽车采取相对灵活的运力管控方式。

(三)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力争全省每个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达到“五个全部”:全部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或混合动力车辆等环境友好型车辆;全部巡游出租汽车具备电话、互联网预约服务功能;全部巡游出租汽车具备电子支付功能;全部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全部出租汽车建立用户信誉评价体系。

二、深化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

合理确定运力规模。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经营状况、城市人口数量、居民收入消费水平、交通流量、交通结构等因素,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科学分析预测公众出行特点和出行需求,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和在城市综合交通中的分担比例,科学适量投放出租汽车,确保出租汽车运力供求关系基本均衡。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应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或混合动力车辆等环境友好型车辆。

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对于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的配置实行招投标制,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与中标企业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当地出租车数量过剩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车辆经营权。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规模化经营、员工化管理,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升级,提供电话和网络预约服务,拓展电子支付功能。鼓励个体经营者联合组建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培育企业文化,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以品牌优势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规范收费行为。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要抓紧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坚决取消违反国家政策的收费项目。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一次性买断或者要求驾驶员垫资、借款、预交承包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最大限度降低“份子钱”,并通过多种渠道和网络进行公布,接受监督。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至合理水平。

创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通过定额核减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驾驶员休息权利,避免超时、超强度劳动,切实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探索改革传统的驾驶员培训制度,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新型高效的培训教育机制。

理顺运价形成机制。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出租汽车运价结构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保持与城市公共交通的合理比价关系,发挥运价调节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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