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促进海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48号)的相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自2017年4月2日起,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截至购房之日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连续缴费未满1年的,不享受海政办发〔2016〕4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购房补贴政策。
二、购房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