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报告(附2017苏州限购限贷政策)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0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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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96416万元,同比增长7.43%。其中,市中心(含姑苏分中心、虎丘分中心)64455万元,张家港分中心23635万元,常熟分中心21560万元,昆山分中心39356万元,太仓分中心14487万元,吴江分中心13464万元,吴中分中心13509万元,相城分中心5950万元;存款利息收入1280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82263万元,其他收入134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127097万元,同比增长104.72%。其中,市中心(含姑苏分中心、虎丘分中心)48417万元,张家港分中心10923万元,常熟分中心10123万元,昆山分中心25939万元,太仓分中心10341万元,吴江分中心7568万元,吴中分中心9293万元,相城分中心4493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57182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10298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7100万元,其他支出5252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69319万元,同比降低42.59%。其中,市中心(含姑苏分中心、虎丘分中心)16038万元,张家港分中心12711万元,常熟分中心11437万元,昆山分中心13418万元,太仓分中心4146万元,吴江分中心5896万元,吴中分中心4216万元,相城分中心1457万元;增值收益率1.36%,比上年同期减少1.3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322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015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5936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0715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6965万元。其中,市中心(含姑苏分中心和虎丘分中心)上缴27895万元,张家港分中心上缴8759万元,常熟分中心上缴9165万元,昆山分中心上缴10063万元,太仓分中心上缴4008万元,吴江分中心上缴3441万元,吴中分中心上缴3268万元,相城分中心上缴366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5218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3891万元。其中,市中心(含姑苏分中心、虎丘分中心)提取100802万元,张家港分中心提取31325万元,常熟分中心提取31349万元,昆山分中心提取32858万元,太仓分中心提取10826万元,吴江分中心提取13955万元,吴中分中心提取10813万元,相城分中心提取1963万元。

2016年各分支机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业务收入 业务支出 增值收益 上缴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市中心(含姑苏、虎丘分中心) 64455 48417 16038 27895
张家港分中心 23635 10923 12711 8759
常熟分中心 21560 10123 11437 9165
昆山分中心 39356 25939 13418 10063
太仓分中心 14487 10341 4146 4008
吴江分中心 13464 7568 5896 3441
吴中分中心 13509 9293 4216 3268
相城分中心 5950 4493 1457 366
合计 196416 127097 69319 66965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0040.69万元,同比增长35.84%。其中,人员经费4314.26万元,公用经费428.33万元,专项经费5298.10万元。

市中心(含姑苏分中心、虎丘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999.3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810.51万元、173万元、3015.83万元;张家港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711.2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83.88万元、39.61万元、287.79万元;常熟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788.5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56.81万元、41.74万元、289.99万元;昆山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005.1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17.48万元、44.51万元、543.19万元;太仓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20.50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27.44万元、38.59万元、254.47万元;吴江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854.1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36.51万元、40.70万元、376.91万元;吴中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53.3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76.80万元、24.83万元、351.72万元;相城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08.3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04.83万元、25.35万元、178.20万元。

2016年各分支机构管理费用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总计 人员 公用 专项经费
市中心(含姑苏、虎丘分中心) 4999.34 1810.51 173 3015.83
张家港分中心 711.28 383.88 39.61 287.79
常熟分中心 788.54 456.81 41.74 289.99
昆山分中心 1005.18 417.48 44.51 543.19
太仓分中心 620.5 327.44 38.59 254.47
吴江分中心 854.12 436.51 40.7 376.91
吴中分中心 653.35 276.8 24.83 351.72
相城分中心 408.38 204.83 25.35 178.2
合计 10040.69 4314.26 428.33 5298.10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61.71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101‰。其中,张家港分中心0.0826‰,常熟分中心0‰,昆山分中心0.0001‰,太仓分中心0.0001‰,吴江分中心0‰,吴中分中心0‰,相城分中心0‰,姑苏分中心0‰,虎丘分中心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5%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52181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5%,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406%。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无逾期项目贷款,未计提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无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9.9%、4.57%和15.51%。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86%,国有企业占2.29%,城镇集体企业占1.56%,外商投资企业占12.9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6.8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37%,其他占4.11%。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3.24%,国有企业占5.89%,城镇集体企业占1.95%,外商投资企业占38.2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7.0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41%,其他占2.22%。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77.52%,中等收入群体占20.27%,高收入群体占2.21%。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604.35万笔、197.75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1.8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0.2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1.36%,租赁住房占0.23%);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8.1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6.1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0.15%,其他占1.81%)。

2016年提取情况分类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10.9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8.96%,比上年同期减少1.0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687984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3.89%,90-144(含)平方米占55.48%,144平方米以上占10.63%;新房占47.15%,二手房占52.85%。

职工贷款笔数中,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申请贷款的占52.16%,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申请贷款的占47.2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三人及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申请贷款的占0.61%。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3.53%,中等收入群体占47.78%,高收入群体占8.69%。

2.异地贷款:2016年,未发放异地贷款。

根据苏州缴存职工人员结构实际,大力支持职工回乡贷款,共计开具异地缴存证明7233份。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未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4015笔、147927.40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3327.73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3个,贷款额度20亿元,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建筑面积共62.78万平方米,可解决3255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1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全部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鉴于其余两个项目进展情况的实际,两项目不再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苏州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工作告一段落。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2.98%,比上年同期减少16.94个百分点。

(五)特色做法

1.开展2015年度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贴息,全市共计办理贷款贴息1422笔、312万元,户均贴息2194元。

2.继续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实施奖励补贴机制,全年累计向3.55万名符合条件的职工实施奖励4449万元,人均享受补贴1253元。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涉及机构、职能调整或者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等。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缴存基数限额:2016年度,苏州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18100元,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各地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如职工工资基数确实低于当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按实缴存,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即1820元。

(2)确定方法:

最高限额: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最低限额: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缴存比例调整:

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单位与职工各8%~12%。

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原来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我中心按照利率调整流程,及时完成住房公积金系统的利率调整工作。201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作调整。

3.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1)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19号)文件要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和互助功能,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7号),自2016年8月12日起,取消按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执行按个人账户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2)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苏府〔2016〕150号)文件要求,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9号),自2016年10月4日起,借款申请人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可贷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按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6(倍);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50万元,仅    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30万元;暂停受理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4.其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

(1)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降低申请条件、优化办理流程、简化所需资料,将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2)为不断增进政策的互惠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我中心围绕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实行奖励补贴政策,开展阶段性实施情况的专题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两次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补贴规定进行调整,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1号)、《关于调整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补贴比例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8号)。

(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支持作用,根据《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苏府规字〔2010〕18号)等相关规定,出台了《关于明确职工租住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2号)。

(4)为应对国家实施房地产行业“营改增”、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出现的新情况,便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出台了《关于明确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办理购房提取业务部分凭证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6号)。

(5)出台《关于简化外地户籍职工调离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10号),取消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需提供外地户口簿或苏州地区居住证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材料,方便职工办事。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016年,我中心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供给能力,满足群众多方面、多层次需求。

1.创新贷款受理服务模式。在全国率先在保证担保模式下实行贷款“一柜式”受理,协调承办银行、担保公司对贷款审批、发放全过程实施流程再造,实现前台受理和后台审核同步并行,贷款职工“进一个门”“叫一个号”“在一个柜台”即可完成贷款申请的全流程,贷款效率继续保持全国同行领先水平。

2.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与“互联网+”功能深度融合,着力推进集网上业务大厅、12329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出“苏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汇集了群众最关心、办理频次最高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和全面介绍业务办理流程及要件的实用信息,打造群众随身携带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和便民手册,公众号粉丝突破35万人次,最高单篇阅读量近10万次,关注度和影响力在同行业中保持领先。

3.实现服务管理良性循环。巩固提升新开户单位“三同步”机制、缴存单位“云服务”平台、“五个一”单位服务长效机制、“七位一体”亲民服务通道、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咨询引导员制度等业已形成的特色服务,提升单位和职工的实际感受。采用电话回访、服务网点访问、网络平台问卷评议等形式在缴存企业和办事职工中开展满意度专项调查,促进服务提质量、增亮点。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对2015年建成的电子化凭证系统进一步优化和升级。实施电子凭证数据的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业务电子凭证系统与档案管理系统直接对接、存储,业务电子凭证资料直接自动归档,业务档案管理全面数字化。

2.开发了“拟上市、上市”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系统,进一步强化上市企业的服务和管理。该系统实现了出具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审核要求的刚性化、审核流程的标准化,服务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3.对原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了职工基础信息采集、业务内审、提取业务量预警功能,搭建了与政府相关部门及业务合作单位间统一集中的对接数据平台。与公安人口数据库实时对接,实现了职工户籍信息联网查询;开发向省厅数据报送接口。

我中心计划于2017年重建综合业务系统,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以及结算应用系统的接入两项工作拟在新的综合业务系统一并实现,2016年尚未开展该项工作。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6年,我中心没有行政处罚案件,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16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行为。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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