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企业不得存在以下“九种不正当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经纪机构不得存在以下“七类违法违规行为”:
1、编造散布谣言;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3、赚取房源差价;
4、挪用交易资金;
5、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6、违规代理销售;
7、无资质等“黑中介”经营行为。
对存在上述相关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我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约谈、暂停网签、信用记录、“黑名单”等制度措施。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9日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