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17年3月20日起执行。
具体的措施为:一、提高购买首套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含夫妻双方)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提高至30%。
二、提高购买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对拥有一套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含夫妻双方),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提高至35%。
对拥有一套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含夫妻双方),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40%提高至45%。
以上两条措施将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限长沙经开区、星沙区域)范围执行。
此外,停止执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通知》文件中第五条的规定。
即停止执行“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年心上,且自缴存之日起夫妻双方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和贷款),其家庭已有两套(含)以下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230平方米,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的规定。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报道,在出台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之前,长沙市已于3月18日出台限购设施,具体包括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等四项调控举措。
《通知》要求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贷款的购房家庭,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
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5%;暂停发放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户籍家庭购买家庭第2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5%;暂停发放家庭第3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