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了市交委和市公安局近期出台的《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要求同一车辆每天提供合乘出行不得超过3次。
按照《若干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
《若干规定》最为醒目的一条规定是: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合乘出行,同一车辆每天不得超过3次。按照规定,合乘出行提供者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分摊出行成本的,分摊总费用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且单次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红色出租小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含起步价、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总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若干规定》称,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以及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鼓励社会公众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各类非法营运行为。对举报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每辆2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