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平台备案】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省设立管理运营机构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发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巡游车发放《道路运输证》,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统称营运证)。城市人民政府对发放营运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以直接向地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增领《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鼓励各地使用网上办事大厅受理许可申请;鼓励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三条【许可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四条【许可变更】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以及车辆报停、更新、减少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终止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