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房地产市场金融监管。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房〔2016〕145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或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非法金融业务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开展“垫资”、“零首付”、“赎楼贷”等性质业务以及众筹炒楼业务,严禁中介机构收取房款、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发现违规问题将及时严厉查处,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遏制利用金融手段进行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
(五)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整顿。
1.加大房地产中介市场整治力度,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及销售人员备案制度,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无证经营、未备案中介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
2.房地产经纪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营销恐慌。
3.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诚信平台建设,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按规定取消其二手房网上签约资格,并对其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六)加强广告管理与宣传引导。
1.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承诺内容。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将按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2.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严厉打击媒体或个人恶意制造和发布虚假房源及房价信息、散播谣言,涉嫌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法及时查处企业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人为制造恐慌等行为,及时澄清事实,正面引导市场舆论。